湘人社规〔2021〕1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范围
(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或其他省份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中,符合我省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促进就业等工作需要,有考核规范和题(卷)库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直接开展考核。
(二)拟开展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的,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和题(卷)库,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
1.开发申请。企业、行业、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及其他单位对拟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进行调研论证,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单项职业能力鉴定规范编写要求〉的函》(劳社鉴函〔2005〕77号)要求,组织专家编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原则上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评价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受理开发申请,经市州鉴定中心初审同意后,汇总报省鉴定中心审定。
2.论证评审。省鉴定中心从“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拟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考核规范进行评议并提出专业意见,省鉴定中心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设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家委员会”是由省鉴定中心设立的专家机构,为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服务。
3.试题开发。省、市州鉴定中心指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依据评审通过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展试题命制工作;市州鉴定中心受理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试题开发完成后交省鉴定中心审核,纳入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题(卷)库统一管理。
4.教学指导。开发单位可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培训教材或考试指南,以湖南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名义出版发行。
5.考核试点。省鉴定中心组织开发单位对开发项目开展考核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全省推广。试点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从考核项目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备案
(一)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13号)文件要求,申请备案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2.在所申请的考核项目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培训经验;
3.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4.有与申请考核项目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符合考核要求的场地和设施设备;
5.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考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
(二)具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条件的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含职业院校)及其他单位等,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鉴定中心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如实填写《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备案申报表》(附件1)。省直部门、行业和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鉴定中心递交申请。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认定备案工作由省鉴定中心负责。市州鉴定中心受理申请,制定评估方案,于评估前10个工作日,报省鉴定中心备案审核。
(四)省鉴定中心从“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专家委员会”成员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通过听取报告、文件审核、技术抽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以下简称“考核站”)由省鉴定中心备案后给予机构编码,纳入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数据库管理,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布。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管理
(一)考核组织。试点期内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和计算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省鉴定中心负责统筹指导实施。其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由考核站依据“属地原则”向市州鉴定中心提出考核申请,由市州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试题管理。市州鉴定中心根据本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向省鉴定中心提出试题使用书面申请,由省鉴定中心配发相应试题资源。各级鉴定中心按照国家题(卷)库保密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好试卷抽取、印制、发放等工作,责任到人、痕迹可追溯。
(三)考务实施。考核站须提前制定考务方案,于考核前10个工作日报相应市州鉴定中心审定后实施。市州鉴定中心委派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应遵循轮换、回避等制度,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考评员对考生进行考核评定,填写《考评情况报告》,对考核结果签字负责;质量督导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现场督导,填写《考核现场督导报告》,对质量监督负责。考核完成后,考核站将成绩登分册等相关考核材料报相应市州鉴定中心审核确认,考核过程中所有资料由考核站存档保存,要求纸质材料保存3年以上,电子材料保存5年以上。
(四)考评员培训。省鉴定中心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队伍建设实际,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证卡,纳入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数据库管理。
(五)督导员培训。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督导员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人员核发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督导员受鉴定中心委托,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实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师资培训。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师资培训工作,由湖南省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作。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管理
(一)证书办理。市州鉴定中心按省鉴定中心规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印制空白证书,对通过考核的考生核发证书,并及时将证书信息报省鉴定中心。
(二)证书上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由省鉴定中心统一上网,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查询服务。
五、职责分工
(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各级鉴定中心具体指导组织实施。
(二)省鉴定中心原则上负责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开发审定考核规范、管理完善题库建设、师资培训、考评员和督导员培训、质量监管、证书数据管理及上网查询服务等工作。
(三)市州鉴定中心原则上负责征集论证本地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制定考核规范、建立题库报省鉴定中心审核,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实施、证书印制、核发及数据报送等工作。
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及补贴
(一)市州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 号)规定的初级工C 类标准进行收费,市州鉴定中心收取的费用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施目录管理,由省鉴定中心向社会动态公布。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通过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享受相关补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3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备案申报表
附件
湖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站备案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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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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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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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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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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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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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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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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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考核项目 |
材料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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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构资质证明; 2. 考核项目场地、设备清单; 3. 考评人员名册与资质证明; 4. 管理运行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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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场地 (可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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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人员配置情况 (可另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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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因有关信息、材料不实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法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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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职业技能鉴定 (技能人才评价)中心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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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 |
评估组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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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鉴定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印发